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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文件上签字。态度黄岩岛是我们渔民的祖宗海,主权是我们的获得消息后,国家海洋局迅速派出正在黄岩岛附近执行南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任务的中国海监84、75船编队赶赴该海域,对中方渔船和渔民实施现场保护。接受记者采访的“琼·琼海09099船”部分船员认为,此次中国海监船赶到现场非常及时,同时也表示菲方此次侵扰行为是非法的。“琼·琼海09099船”船主何世轩说,“黄岩岛是我们渔民的祖宗海,我们祖祖辈辈都在那里作业,证明了黄岩岛的主权就是我们的。”据悉,12艘被袭扰的渔船中,除了回港两艘渔船外,一些渔船已向北回到西沙群岛海域继续捕捞,一些向南驶向南沙群岛海域继续作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11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菲律宾试图在黄岩岛海域进行所谓“执法”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也违背了两国关于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不使事态复杂化和扩大化的共识,中方已就菲律宾军舰和巡逻艇在黄岩岛海域袭扰中国渔船渔民向菲方提出了严正交涉。中国有关部门已派出政府公务船前往黄岩岛海域。目前中方渔民和渔船安全。刘为民重申,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黄岩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方敦促菲方从中菲友好和南海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不要制造新的事端,并与中方共同努力,为两国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这两天,随着“毒胶囊”事件被媒体曝光,小小胶囊背后的“惊天秘密”触痛了百姓的神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造假者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并非是因为缺乏严明的法律约束,而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毋庸置疑,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监管者的失职懈怠。如何才能让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地帮老百姓把好食品药品的安全关?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百姓的食品就不会吃得安心,百姓的药品也不会用得放心。 是法无规定,还是有法不依? 废旧皮料是如何“变身”药用胶囊的?央视记者对河北、江西的明胶加工企业调查后发现,大量皮革废料被加工成工业用明胶,通过地下销售渠道,卖给浙江的部分胶囊生产厂家,进行加工处理后,生产成医药胶囊,灌入知名药品,最终流入患者口中。随后,央视记者在北京等地对胶囊类药品进行了买样送检,结果发现13种药品铬超标,其中不乏知名的药品生产企业。 这样胆大妄为的“一条龙”造假,是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答案是否定的。正相反,我国法律对药品的加工、生产有着明确的规定。仅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由卫生部公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对于工业明胶不得用于食用和药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 但众多标准和规范在胶囊铬超标的事实面前,显得异常苍白、脆弱。由此看来,“毒胶囊”流入市场,和“毒腊肠”、“毒粉丝”、“毒奶粉”等造假食品一样,不是因为没有法律约束,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和践踏。 打击药品犯罪,不能总靠“亡羊补牢” 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造假者还敢胆大妄为,监管部门的失职懈怠难辞其咎。查封问题企业、控制相关责任人、暂停销售相关问题药品……在媒体对“毒胶囊”事件曝光后,相关地方职能部门的行动不可谓不迅速。河北、浙江警方已介入调查,浙江新昌已紧急查封涉嫌使用工业明胶做胶囊的相关企业。截至17日上午8时,新昌县公安机关已对23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用空心胶囊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2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1名取保候审。 新华社17日发布的最新消息还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该局督察组已到达浙江新昌,会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报道涉及的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以查明药用空心胶囊所用原料明胶来源、质量检验、生产工艺及产品销售去向等情况。由于涉嫌铬超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 遗憾的是,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在媒体曝光之后,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多少让人觉出相关职能部门的“被动”。《青年时报》评论员翟春阳指出,如果什么都要媒体曝光后,职能部门才会发现、才会采取行动,那这些部门岂不是形同虚设? 从废旧皮料到药用胶囊进入患者口中,这一复杂的造假链条要经过多少环节,在这条造假链条上,除了不法企业之外,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是不是也是其中一环呢?至少,监管不力的责任是推卸不掉的。不顾良知的造假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也该被追究责任、受到惩处呢? 保障药品安全,法律监督责无旁贷 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常见报端。但每一次发现问题,几乎都离不开媒体的眼睛。“毒胶囊”也是如此。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果不是媒体的调查和曝光,那些靠吃胶囊药治病救命的患者,恐怕至今都不会知道自己是在饮鸩止渴。 遏制制假造假现象,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造假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媒体的“偶然”发现,从根本上说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不懈的动态监管和有力打击。 “毒胶囊”事件的发生,之所以让公众忧心忡忡,除了药品与百姓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外,更主要的是其中反映出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防止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懈怠履职,离不开公众和媒体的软约束,也有赖于检察机关的硬监督。 诸多事实表明,每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因素。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保民生、促和谐、依法履职的发力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 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2012年,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办破坏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曹建明检察长再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响鼓还须重槌敲。用法律监督手段督促职能部门恪尽职守,为百姓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对民声民意的最好回应。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网络谣言的泛滥,将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防治网络谣言,应该从何做起?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网络谣言是为害甚广的社会“毒瘤”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我国的网络文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柏峰表示,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官酒瑞表示,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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